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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开票纳税人联运合作方的运费能否扣除
 

 代开票纳税人联运合作方的运费能否扣除

 发布者:百事达财税   发布日期:2010-7-19   
 

   某联运企业的会计问:我公司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货物联运业务的单位,并且是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近期接了一笔运输业务的单子,为便于业务开展与本市另一家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个联运合同共同进行运输。在申报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另一家运输公司的联运运费并按余额计算交税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中“七、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营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的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因此你公司作为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的营业额应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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