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发生了运输业务,收到了货运发票,但未签订运输合同,也就未缴纳印花税。为此,税务机关作出了补交印花税款、滞纳金及少缴税额5倍罚款的决定。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货物运输合同为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之一,同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还明确了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的合同,且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此外,《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中,又具体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义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即: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因此,货运发票作为承、托运双方的结算单据,开具和取得货运发票的双方都要对其按印花税应税凭证贴花完税。
税务机关对所有存在未按规定贴花完税的道路货运发票的被查单位,需按运输费用(收入)适用0.5‰的税率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依据国税发[2004]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以少缴税额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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